“走马楼吴简研究专辑” 策划:游逸飞 苏俊林 图文编辑:苏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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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就吴简的复原方法,提出过“横向比较复原法”与“纵向比较复原法”,不过作为复原结果的三州仓出米简与三州仓正月旦簿还存在一些瑕疵。在三州仓出米简中,一组完整的出米记录仅包含两枚简,无法验证“横向比较复原法”在进行长簿籍复原时的功效;而复原三州仓正月旦簿时,限于材料,仅复原了簿籍的一部分,所以无法对复原结果进行全面验证,结果为论证“纵向比较复原法”的可靠性留下了疑问。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本文尝试利用竹简肆中的相关材料,同时采用“横向比较复原法”与“纵向比较复原法”,对较长的记录进行完整复原,以验证两种方法在复原较长记录时的可操作性。
在正式进入复原前,先简述“横向比较复原法”与“纵向比较复原法”的理论及大致操作方法。
经过两汉的发展,孙吴时期的“文书行政”已经完全成熟,严密的簿籍制度得以建立,与官方有关的政治经济活动都必须留下记录。同时,由于一个事件往往牵涉多方,涉事各方又都必须如实记录,所以关于同一事件会留下多份簿籍。对同一事件进行多方记录应不是孙吴政府的专利,之所以在以往的秦汉文书中极少发现这一现象,很大程度上可能与文书的发现地点零散、保存状况较差以及发现数量较少有关。吴简由于数量巨大,发现地点集中,所以为发现大量针对同一事件的多方记录创造了条件。在没有揭剥图的情况下,找出这样的多方记录进行对比复原,无疑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揭剥图缺失的不足。
除了从横向的对同一活动的多方记录中去寻找复原的可能性外,从纵向的也就是历时性的角度去考虑也可能会发现帮助复原的线索。由于政治经济活动的发生发展都有一个过程,比如仓米流转,就会包括入仓、储存、转运、消耗四个步骤,又比如一份单一的账目记录,也至少包括罗列数据、统计核算两个步骤。也许其中某个步骤的记录存在缺失,但利用步骤间存在的逻辑关系,完全有可能对缺失的记录进行复原。
笔者将以上两种复原思路分别命名为“横向比较复原法”与“纵向比较复原法”。这两种方法仅从方法论的角度而言,并非新生事物,但在计算机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就复原庞大的吴简而言却有着新的意义。
复原过程分为三步,首先将相关数据输入计算机,然后借助计算机的搜索功能,配合两种方法寻找所需材料,最后对搜集到的材料进行分析、复原。
一、研究对象的选取及原因
本文选取《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肆》中,揭剥图18-26包含的所有简牍作为数据来源,将它们全部输入同一个word文档中,以备查询。
之所以选择竹简肆揭剥图18-26中的所有简牍作为研究对象,其原因有二:
一、根据竹简肆的总说明,竹简肆发表的简牍均系现场考古发掘清理所获,具有较明确的层位关系,这为充分利用简牍的出土信息来辅助复原提供了可能性。而在竹简肆中,揭剥图18-26都属于Ⅰ区c分段第3小紥。虽然Ⅰ区“从严格意义上讲,仍属于经扰乱后散乱的部分。图上标识出的叠压关系只是借用考古层位学的方法反映扰乱后的现状,并不具有考古层位学上的意义”,但至少从对发掘情况的介绍来看,揭剥图18-26所包含的简牍位置相近,彼此间存在关联的可能性较大。
二、之所以选择揭剥图18-26中的所有简牍作为备用数据,而不是仅选用其中某幅揭剥图,是基于如下考虑:在揭剥图绘制时,由于不知截取对象的原始面貌,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将同份簿籍分入不同揭剥图的可能性。因此,最大限度地保持同层简牍的完整性,可以增加复原的成功率。
二、复原过程
为了进行复原首先有必要找出一类简的大致框架,然后把零散的简拼接到这个框架中去。为了找出这样的框架,笔者先对所有输入的材料反复通读,形成一个基本的印象。在此基础上,笔者挑出了如下两枚简。
1.出临湘仓吏黄讳潘虑所领黄龙三年新吏限吴平斛米五千斛□仓吏监贤米六百([肆]5006)
2. 五十斛刘阳仓吏周春米七百八十斛通合吴平斛米一千四百八十斛被督军粮([肆]4920)
简1中出现了“□仓吏监贤”这个名字,在文档中搜索“监贤”,找到如下这枚简:
3. 郡仓吏监贤米一千一百五十六斛七斗四升刘阳仓吏春这收米一千七百七十六斛([肆]4754)
再参照图版可知,“□仓吏监贤”应为“郡仓吏监贤”。在比对监贤身份后,参照图版对整简进行校释,发现“五千”应为“五十”之误。故最终释读简1如下:
1°.出临湘仓吏黄讳潘虑所领黄龙三年新吏限吴平斛米五十斛郡仓吏监贤米六百([肆]5006)
简2中出现了“刘阳仓吏周春”,在文档中搜索“周春”,没有找到类似对象,搜索“刘阳仓吏”,仅在简3中发现了相关记录。参照简3与图版,发现简3中“春这收”应为“周春这收”之误,对于“这收”,笔者找到了如下这枚简:
4.人李绶米与吴昌(?)郡吏唐謝□颉(?)米二百卅斛刘阳仓吏这焘(?)□□米([贰]9080)
仔细比较简3“这收”与简4“这焘(?)”的图版,发现“焘(?)”应为“收”之误。周春、这收都为刘阳仓吏,同时出现在简3中,上下文可通,故最终释读简3如下:
3°. 郡仓吏监贤米一千一百五十六斛七斗四升刘阳仓吏周春这收米一千七百七十六斛([肆]4754)
回到简1°、2,对其进行通读后可以发现,简中出现的数据间存在加成关系,50+650+780正好等于1480,两简应为前后相连的简。虽然简2后还应接有它简,但仅就米的部分而言(不包括运输信息),已形成一组完整的记录,关于这组记录有三点值得注意:
一、这组有关出米的记录以三种米名开头,以“通合”结尾。
二、三种米名,以 “临湘仓吏黄讳潘虑所领某米+郡仓吏监贤米+刘阳仓吏周春米”的顺序展开。
三、书写时采用“米名+数量”的顺序。
这就为我们复原建立了一个框架,即仓米簿籍的出米简中存在这样一类格式的简(下文简称A类简),以“出临湘仓吏黄讳潘虑所领某米+郡仓吏监贤米+刘阳仓吏周春米+通合”的顺序记录前半部分。
在明确了框架后,笔者开始在文档中寻找合适的材料。因为前文在释读简1°与简2时找到了简3°,其既包含“郡仓吏监贤米”,又包含“刘阳仓吏周春米”,很可能属于A类简,故在没有其它信息的情况下,先以其为线索展开讨论。
根据对A类简的分析,在“刘阳仓吏周春米”后即应出现“通合”字样,故以“通合”为关键词搜索文档,找到如下四枚简:
5. 定黄龙三年限米……吏□□□米七十二斛八斗二升通合吴平斛米一百□/([肆]4932)
6. 米一千五百六十斛醴陵仓吏刘仨米五十斛二斗通合吴平斛米六千斛被督([肆]4100)
7. 十七钱通合一千五百五十七万六千九百七钱付吏潘羜□□([肆]4699)
8. 六斗四升醴陵仓吏刘仨米二千二百卌九斛□斗二升通合吴平斛米六千([肆]4759)
考虑到简3°最后为“一千七百七十六斛”这样的数字,简5、6、7的首字与其相接都语气不畅,故唯一有可能与其进行对接的只有简8。但简8中,在“通合”之前又出现了“醴陵仓吏刘仨”,似乎与前文总结的A类简前半部分的格式略有不同,但考虑到“醴陵仓吏某某米”与“刘阳仓吏某某米”都属于格式类似的表述,且醴陵与刘阳都是长沙郡属县,故“醴陵仓吏某某米”与“刘阳仓吏某某米”两者性质应相同,可能不影响我们对A类简形式的总体判断,只需将其修改为“出临湘仓吏黄讳潘虑所领某米+郡仓吏监贤米+某某仓吏某某米+通合”的形式即可。在没有其它反例的情况下,我们暂将简8记于简3°后。
因为简8最后为“六千”,所以其后接简开头要么为数字要么为“斛”。这个搜索范围过大,笔者只好尝试先在简8附近寻找,然后找到了如下这枚简。
9. 七百被督军粮都尉黄龙三年十月十六日乙卯书付监运兵曹陈谦运诣([肆]4752)
这里的“七百”后无“斛”字,可能是漏记,在无其它更有利材料前,暂将其记于简8之后,以备查验。简9最后以“运诣”结尾,遍查已经公布的竹简,除简[壹]2080为“运诣武陵”(图版中“武陵”二字并不清晰),简[叁]1562为“运诣邸阁”外,其余“运诣”后只接续“集所”、“中仓”、“州中仓”三个名词,故以“集”、“中”、“州”为关键词搜索文档,但没有发现合适的材料。这时笔者尝试在简9附近寻找,发现紧邻其的一简释文较为奇怪:
10. 嘉禾三年十月廿一日付书史使卢杝师夏军([肆]4751)
在对文档进行反复通读后可以发现,文档中材料的纪年基本集中在黄龙年间,这里出现“嘉禾三年”的纪年,令人感到突兀。参照图版,再比照简[壹]1157中“集所”的图版,发现“嘉禾”应为“集所”之误。故将该简校释如下。
10°. 集所三年十月廿一日付书史使卢杝师夏军([肆]4751)
简10°正符合接续简9的要求。至此,这组简的简尾基本成型。可以总结其格式为“被督军粮都尉+某年月日书+付某某+运诣+某处+某年月日+付书史+某某+杝师+某某”。下面要开始寻找简开头的部分。
因为A类简的加成算式为“临湘仓吏黄讳潘虑所领某米+郡仓吏监贤米+某某仓吏某某米=通合”,故在掌握了“郡仓吏监贤米”、“某某仓吏某某米”、“通合”三类数据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利用这个算式,反推“临湘仓吏黄讳潘虑所领某米”的数量。
6700-2249.?2-1776.64-1156.74=1517.6-0.?
遍搜文档,没有发现符合条件的数值,只寻找到一枚数值近似的简:
11.出仓吏黄讳潘虑所领杂吴平斛米一千五百卌一斛八斗其五斗零陵桂阳私学([肆]4032)
参照图版,复查相关数据,结果发现简8中的数据似乎存在问题。“二千二百卌九斛□斗二升”中,“卌九斛”的“卌”,图版并不清晰,写法似乎也可释作“廿”,“九”虽被墨点覆盖,但其右上角的转折很大,不似其余简中“九”字“乁”比较平缓竖直的写法,而有些像“四”的右上角。将这两处改动加入,再次进行计算。
6700-2224.?2-1776.64-1156.74=1542.6-0.?
若要等式成立,“□斗”必须为“八斗”。对照图版,“□斗”的笔画除底部的“斗”较易辨识外,上部由于编绳痕迹的干扰,并不清晰。但从残笔来看,似乎也可释为“八”。不过,因为图版不清,谨慎起见,最终将简8校释为:
8°. 六斗四升醴陵仓吏刘仨米二千二百□□斛□斗二升通合吴平斛米六千([肆]4759)
并将简11暂作为我们所复原简的开头部分。简11中“仓吏黄讳潘虑”前无“临湘”两字,笔者推测为书写者所省,所以继续校正A类简前半部分的格式为“出(临湘)仓吏黄讳潘虑所领某米+郡仓吏监贤米+某某仓吏某某米+通合”。
仔细考察简11的格式,可以发现其与简1°有两点不同。
一、在给出“仓吏黄讳潘虑所领某米”的数量后,简11还对这个数量的构成进行了罗列。
二、罗列时采用了“数量+米名”的顺序,与记录““仓吏黄讳潘虑所领某米”、“郡仓吏监贤米”、“某某仓吏某某米”时,“米名+数量”的顺序正好相反。
在对这两点不同有所了解后,我们开始借助简11帮助复原。简11中出现了“五斗零陵桂阳私学”的字样,选择“零陵桂阳私学”作为关键词对文档进行搜索,得到了如下一组记录。
12. 其五斗零陵桂阳私学黄龙元年限米([肆]4036)
13. ·其五斗吏文水备黄龙元年零陵桂阳私学限米([肆]4069)
14. 其五斗吏文水备黄龙元年零陵桂阳私学限米([肆]4755)
简11-14四枚简中的记录基本一致,所以简11中“五斗零陵桂阳私学”的全称应为“五斗零陵桂阳私学黄龙元年限米”。则紧接其后的简开头四字当为“黄龙元年”。对文档进行检索,仅找到一枚符合条件的简。
15. 黄龙元年限米一斛六斗四升民还黄龙元年租禾准米一斛四斗一升黄龙元年限米/([肆]4031)
先将此简暂记于简11后。在简15中出现了两种新的米名,分别以两种新的米名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得到如下两组简。
第一组:
16. ·其一斛二斗四升民还黄龙元年租禾准米([肆]4068)
17. 其一斛二斗四升民还黄龙元年租禾准米([肆]4172)
对照图版,简“一斛六斗四升”中“六斗”,除底部可见“斗”字外,中上部由于夹杂编绳痕迹,所以并不清晰,上部残存的“一”画,似也可释为“二”字。再结合简16、17,基本可以确定其为“二”。
第二组:
18. 其一斛四斗八升黄龙元年租米([肆]4168)
19. 其一斛四斗八升民还黄龙元年租米([肆]4728)
对照图版,简中“一”应为“八”,且“租米”后应为简牍底部,简牍不存在残缺。经过校释,现将简15重新迻录如下:
15°. 黄龙元年限米一斛二斗四升民还黄龙元年租禾准米一斛四斗八升黄龙元年租米([肆]4031)
因为简最后“一斛四斗八升黄龙元年租米”为一完整记录,所以无法利用前面的方法进行复原。
这时我们再回到已复原的结尾部分,寻找是否有可能借助其往前复原。因为简11在给出“仓吏黄讳潘虑所领某米”的数量后,还对这个数量的构成进行了罗列,所以与“郡仓吏监贤米”直接接续的应是这些罗列的部分。因为罗列的部分采用了“数量+米名”的顺序,这与记录“仓吏黄讳潘虑所领某米”、“郡仓吏监贤米”、“某某仓吏某某米”时,“米名+数量”的顺序相反,所以两者对接,其中可能存在某些转换语以协调格式。对文档进行检索,发现了如下这枚简:
20. 监氵宅丘业浚直米五十九斛大男常硕黄龙三年转□兵贾米与刘阳仓周□([肆]4117)
参照图版,最终校释为:
20°. 监寒等稟米五十九斛大男常硕黄龙三年转罪兵贾米与刘阳仓周春([肆]4117)
这枚简有两点值得注意:
一、这里出现的是“刘阳仓周春”而不是“刘阳仓吏周春”,笔者怀疑可能是书写者遗漏或省写了“吏”字。
二、在罗列数据与“刘阳仓周春”之间并未出现“郡仓吏监贤米”的字样,这与前文总结的A类简前半部分的格式稍有区别。但仔细分析,实际上“郡仓吏监贤米”的格式与“刘阳仓周春”米十分类似,都可概括为“某某仓吏某某米”,只是一为郡级仓吏米,一为县级仓吏米。出米简是反映现实的记录,可能完整的格式是先列出郡级仓吏米,再列出县级仓吏米,但当没有郡级仓吏米时,就会直接书写县级仓吏米。至于为何“临湘仓吏”作为县级仓吏却被写在最前面,笔者推测可能与“临湘”本身的地位有关。一方面临湘作为长沙郡的郡治,另一方面其又是 “临湘侯国”,作为“临湘”的仓可能与一般的郡仓、县仓不同。不过具体原因,尚需进一步考察。
简20°反应了罗列数据与“某某仓吏某某米”之间的接续方法,即在两者之间加“与”字。综上,A类简前半部分的格式可进一步修正为“出(临湘)仓吏黄讳潘虑所领某米+与+某某仓吏某某米+通合”。因此,处于简3°前的简最后一字应是“与”字。以“与”字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并未发现符合条件的简。笔者再次在3°附近寻找,找到了如下这枚简:
21. 米四斛监运兵曹张象备黄龙二年斧贾米一千五百六斛黄龙二年盈湎米([肆]4757)
仔细对照图版,发现简的最下部“米”字后还留有空隙,空隙中隐隐有一“一”字残笔。检查已复原出的诸简,除尾简10°外,每简皆书写至简牍底部,不留空隙,因此按照惯例,简21后也不应留有空隙,空隙处必定还有一字未释出,考虑到其剩下的笔画,笔者推测其应为“与”字,故最终将其校释如下:
21°. 米四斛监运兵曹张象备黄龙二年斧贾米一千五百六斛黄龙二年盈湎米與([肆]4757)
在无其它反例前,将其暂记于简3°之前。
简21°中出现了两种新米名及数量,以其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找出如下两组简:
第一组:
22. 其四斛监运兵曹张象备黄龙二年斧贾米([肆]4723)
23. 其四斛监运兵曹张象备黄龙二年斧贾米([肆]4741)
24. 其四斛监运兵曹张象備黃龍二年斧賈米([肆]5045)
第一组与简21°中的记载完全一致。
第二组
25. 其一千五百六斛黄龙二年□□米([肆]4907)
参照图版,可以将其校释为:
25°. 其一千五百六斛黄龙二年盈湎米([肆]4907)
也与简21°中记载一致。这两组简从侧面证明了简21°的释文应无误。
简21°前剩一“米”字,前接一简的最后应为某米名缺一“米”字。因无其它信息,笔者通过对文档进行一一比对,最后找到了如下这枚简:
26. 斗五升诸将黄武七年佃禾准米七斗黄龙二年□租准米五斗黄龙三年醬□/([肆]4846)
这里出现了三种米名及其数量,以其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找到了如下三组简。
第一组:
27. 其四斛二斗五升诸将黄武□年佃禾准米([肆]4756)
第一组的数据与简26中基本相似,两者很可能记录的是同一对象。
第二组:
28. 其七升黄龙二年□租米([肆]4758)
29. 其七升黄龙二年定租准米([肆]5109)
30. ·其七升黄龙二年兵租限(?)米([肆]4071)
第二组三简数据大体与简26中相似,参照图版,基本可以肯定它们记录的是同一对象,原释中“七斗”应为“七升”之误,“黄龙二年□租准米”应为“黄龙二年定租准米”。
第三组:
31. 其五斗黄龙三年酱贾米([肆]4727)
第三组与简26中可见部分一致,参照图版,上部“醬”字隐约可认,其下仅余一字空间,其字已基本磨灭,参照简31,笔者推测其应为“贾”字,故最终将简26校释为:
26°. 斗五升诸将黄武七年佃禾准米七升黄龙二年定租准米五斗黄龙三年醬賈([肆]4846)
暂将其记于简21°前。
根据“其四斛二斗五升诸将黄武□年佃禾准米”这个信息,简26°前接一简的最后很可能为“四斛二”,以此为线索,笔者找到了如下一简:
32. 二年限米一斛四升别领黄龙二年限米九斛五升监运掾姃度渍米四斛二([肆]4893)
这里出现了三种米名,第一种仅剩最后“二年限米”。剩余两种完整,以其中信息作为关键词搜索,得到以下两组简:
第一组
33. 其一斛四升□□□□黄龙二年限米([肆]4763)
34. 其一斛四升司马黄升黄龙二年屯田限米([肆]4056)
35. 其一斛四升司马黄升黄龙二年屯田限米([肆]4058)
第一组三简与简32中数据基本相同,参照图版,底部“黄升”两字较清晰,因此“别领”当为“司马黄升”之误。
第二组:
36. 其七斛五升监运掾姃度渍米([肆]4025)
37. 其七斛五升监运掾姃度税米([肆]4048)
38. 其七斛五升监运掾姃度渍米([肆]4760)
第二组三简与简32中数据基本相同,参照图版,简32中“九”应为“七”之误。故最终将简32校释为:
32°. 二年限米一斛四升司馬黃升黄龙二年限米七斛五升监运掾姃度渍米四斛二([肆]4893)
暂记于简26°前。
因为简32°开头部分为“二年限米”,根据文档中的纪年与书写惯例,前接简的最后两字很可能为“黄龙”。以此为线索进行搜索,找到了如下一枚简:
39./一斛八升佃卒黄龙二年限米四斗二升叛士黄武二年限米九斗三升佃吏黄龙([肆]4894)
这里出现了三种米名,以其为线索进行搜索,得到如下两组简:
第一组
40. 其一斛八升黄龙二年佃卒限米([肆]4724)
41. 其一斛八升黄龙二年佃卒限米([肆]4746)
第一组简与简39中记录完全相同,参照图版,“一”前似已无字。
第二组:
42. 其四斗三升黄龙二年叛士限米([肆]4725)
43. 其四斗三升叛士黄龙二年限米([肆]4726)
参照图版,简39中“二”应为“三”之误。参照图版与同简“龙”,简39中“黄武”应为“黄龙”之误。故最终将简39校释为:
39°. 一斛八升佃卒黄龙二年限米四斗三升叛士黄龙二年限米九斗三升佃吏黄龙([肆]4894)
暂将其记于32°之前。
因为简39°开头为一完整记录,而简15°结尾为一完整记录,故两者之间如果存在记录的话,一定也是首尾完整的记录,基于此,笔者对文档再次通读后,找到了如下一组简:
44. 三升佃吏黄龙元年限米七斛三斗七升私学黄龙二年限米四斛一斗九升新吏([肆]4173)
45. 黄龙二年限米二升新吏黄龙元年限米十斛六斗二升邮卒黄龙二年限米([肆]4171)
进过进一步搜索,笔者找到了四组简分别与上述两简对应。
第一组:
46. 其三升黄龙二年佃吏限米([肆]4076)
47. 其三升佃吏黄龙元年限米([肆]4899)
第一组的数据与简44中基本对应,参照图版,简46中“二年”为“元年”之误。
第二组:
48. 其四斛一斗九升黄龙二年新吏限米([肆]4065)
49. 其四斛四斗九升新吏黄龙□年限米([肆]4881)
参照图版,第二组两简与简44所记录的应为同一对象,简49中“四斗”应为“一斗”之误。
第三组:
50. 其二升黄龙元年新吏黄龙元年限米([肆]4747)
【注】此简衍“黄龙元年”四字。
51. 其二升新吏黄龙元年限米([肆]4860)
52. 其二升黄龙元年新吏限米([肆]5117)
第三组中三简与简45中数据一致。
第四组:
53. 其一斛七斗二升黄龙二年邮卒限米([肆]4729)
参照图版,两简释文皆有失误。简45图版中与明确的“十”图版相比,“丨”偏右下,而简52中很清晰,所以判断简45中类似“丨”可能为污迹。所以“十”当为“一”之误。简45中“六”较清晰,简53中,字型虽较模糊,但仔细辨认,应为“六”。最终校释简45为
45°. 黄龙二年限米二升新吏黄龙元年限米一斛六斗二升邮黄龙二年限米([肆]4171)
现将所有复原的简牍进行整理,略加标点,罗列如下:
一 11.出仓吏黄讳、潘虑所领杂吴平斛米一千五百卌一斛八斗:其五斗零陵桂阳私学([肆]4032)
二 15°. 黄龙元年限米、一斛二斗四升民还黄龙元年租禾准米、一斛四斗八升黄龙元年租米、([肆]4031)
三 44. 三升佃吏黄龙元年限米、七斛三斗七升私学黄龙二年限米、四斛一斗九升新吏([肆]4173)
四 45°. 黄龙二年限米、二升新吏黄龙元年限米、一斛六斗二升邮卒黄龙二年限米、([肆]4171)
五 39°. 一斛八升佃卒黄龙二年限米、四斗三升叛士黄龙二年限米、九斗三升佃吏黄龙([肆]4894)
六 32°. 二年限米、一斛四升司馬黃升黄龙二年限米、七斛五升监运掾姃度渍米、四斛二([肆]4893)
七 26°. 斗五升诸将黄武七年佃禾准米、七升黄龙二年定租准米、五斗黄龙三年醬賈([肆]4846)
八 21°. 米、四斛监运兵曹张象备黄龙二年斧贾米、一千五百六斛黄龙二年盈湎米,與([肆]4757)
九 3°. 郡仓吏监贤米一千一百五十六斛七斗四升,刘阳仓吏周春、这收米一千七百七十六斛([肆]4754)
十 8°. 六斗四升,醴陵仓吏刘仨米二千二百□□斛□斗二升,通合吴平斛米六千([肆]4759)
十一 9. 七百。被督军粮都尉黄龙三年十月十六日乙卯书,付监运兵曹陈谦运诣([肆]4752)
十二 10°. 集所,三年十月廿一日付书史使卢、杝师夏军。([肆]4751)
为了检验复原的正确性,将所有罗列的米数相加:
0.5+1.24+1.48+0.03+7.37+4.19+0.02+1.62+1.08+0.43+0.93+1.04+7.05+4.25+0.07+0.5+4+1506=1541.8
正与“仓吏黄讳潘虑所领杂吴平斛米”数量相等,因此,从一到八的编联应无误。
由前文的复原过程可知,从九到十二的编联也应无误,但由于十的释文存在疑问,所以一到八与九到十二之间能否编联尚需论证。仅从释文角度而言,证明比较困难,因此,笔者考虑从图版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将所有复原所需竹简的图版,按顺序排列,制成图一。观察图一可以发现,从七到十一的编绳痕迹联接平顺。这从侧面能证明八九之间可以编联。
最后,通观十二枚简的字迹,基本保持一致的风格,这也从侧面为复原的可靠性提供了支持。
综上,复原应无误。
三、对复原结果的分析
首先,通过复原,我们明确了走马楼吴简出米简中有这样一类简:
出(临湘)仓吏黄讳潘虑所领某米+与+某某仓吏某某米+通合+被督军粮都尉+某年月日书+付某某+运诣+某处+某年月日+付书史+某某+杝师+某某
当以后在吴简中发现符合类似格式的简时,可以考虑利用这种格式进行复原。
其次,记录最后,“被督军粮都尉黄龙三年十月十六日乙卯书,付监运兵曹陈谦运诣集所,三年十月廿一日付书史使卢、杝师夏军”中,最终物品的缴纳对象是“书史使卢、杝师夏军”。这里存在一个疑问,根据笔者《走马楼吴简三州仓出米简的复原与研究——兼论“横向比较复原法”的可行性》一文中的复原可知,出米(不包括作为禀直的米)的最终缴纳对象应是仓吏,而这里出现的“书史使卢、杝师夏军”不是仓吏。从“杝师”的名字来看,“夏军”属于运输者。米先被交给“监运掾”后又被交给“杝师”这样的运输者,让人有些费解。结合“付监运兵曹陈谦运诣集所”的记录,笔者推测,米可能先被交给“监运兵曹陈谦”,由其负责运到集中点,然后再在集中点分配给“杝师夏军”这样的运输者运往目的地,“书史使卢”则可能在其中扮演书记员的角色,负责记录出米情况等运输信息,同时作为见证人被记录在案。
再次,关于州中仓的性质,学界一直莫衷一是,通过本次复原,似乎可以得到一部分解答。本次复原中的“黄讳”、“潘虑”与“监贤”都与州中仓有关。
54.中仓吏黄讳潘虑谨列黄龙三年十月旦簿([肆]4734)
55. ……八百布付库吏……米百廿□斛付州中郡仓吏监贤([壹]4761)
因为,在简54中,黄讳潘虑所列月旦簿的月份为“黄龙三年十月”,正是复原记录写成的时间。所以,此时黄讳潘虑为中仓吏无疑,而“中仓”就是“州中仓”。在简55中,虽无具体时间,但监贤与“州中郡仓吏”相连,证明其与“州中仓”也有关联。
通过简1°可知,黄讳潘虑还是“临湘仓吏”。记录“黄讳潘虑”是“临湘仓吏”的简还有:
56./阁李嵩付临湘仓吏黄讳潘虑受([贰]7424)
简56亦指明了黄讳潘虑的上级为/阁李嵩。根据简
57.州中邸阁汝南李嵩([肆]4644)
可知,李嵩为州中邸阁。李嵩同时也管理监贤:
58. 其廿二斛一斗五升付州中仓关阁李嵩吏监贤受([壹]3368)
关于“邸阁”,很多先生都进行过探讨,相关的学术史整理可参看孙正军先生《走马楼吴简中的左、右郎中》一文。其中,笔者赞同伊藤敏雄、王素、宋少华等先生“邸阁”为职名的理解。关于“邸阁”这个官职的执掌,一般认为就是掌管邸阁。但通过以上材料,笔者有一个新的想法,即“邸阁”可能就是一仓之长的官方名称,所以“州中仓”的长官就是“州中邸阁”,“三州仓”的长官就是“三州邸阁”。“州中邸阁”已见简57,“三州邸阁”是否存在呢?关于这一点有如下一简可做证明:
59. 其一斛付三州邸阁董基……([贰]753)
综上,笔者认为,“州中仓”长官的职名为“州中邸阁”。“州中仓”下辖郡仓、临湘县仓,并由郡仓吏与县仓吏分别管理。
最后,将这些简放回揭剥图中,用黑色标出。我们可以发现,简牍的编联顺序基本都是从右至左,再考虑到这些简在揭剥图中都是字面向下,故笔者推测这四幅揭剥图很可能都是顶视图。因为揭剥图的绘画面相同,所以可以直接将它们进行排比,无需考虑翻转的因素。
从复原结果来看,复原材料分别来源于18、19、24、25四份揭剥图,对照复原的顺序加入它们所属的揭剥图号,得到如下序列:
一(图18-22)、二(图18-21)、三(图19-81)、四(图19-79)、五(图25-44)、六(图25-43)、七(图24-126)、八(图24-37)、九(图24-34)、十(图24-39)、十一(图24-32)、十二(图24-31)
十二枚简所属的揭剥图顺序为18、19、25、24。由于复原的简牍除少数扰动外,基本在各自的揭剥图中都属于同一层,故以该层为基准,将四份揭剥图按照18、19、25、24的先后顺序排列,制成图二。通过图二,我们可以发现,四张图的形状正好互补。而且,简牍也基本按照从右至左的顺序排列,与在完整记录中的顺序相同,因此,笔者推测四份揭剥图的原始位置即是如此。如果进行调整,也许能将四幅揭剥图拼接成一幅,为以后的复原工作提供帮助。
致谢:本文在初稿完成后,曾得到吴简研究班诸位先生以及审稿专家的指正,受益匪浅,笔者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
(原刊于《简帛研究2015》(春夏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转载省略了注释,文中插入图片亦省略,征引请参考原文。感谢邓玮光先生赐稿。)
图一
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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