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建设一支代表广泛、群众基础扎实的高素质人民陪审员队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一)候选人的产生。
1.随机抽选。高新区政法办、、高新区公安分局、经开区公安分局,从本辖区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提出书面申请。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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