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谈判药品在各省落实 力争实现最大惠民效果

2020-11-08 14:21:55

近日召开的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会议获悉,国家协商药品价格公布后,各地纷纷采取行动,对地方医疗保险资金进行计算和评估,最大限度地造福于人民。

,国家价格谈判的实施和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价格的合理调低,有利于提高药品的可达性和承受能力,增强人民医疗改革的认同感和感觉。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促进医疗、医疗保险与医药的联动具有重要意义。该省已决定将国家协商药物纳入NCMS合规报销范围和严重疾病保险范围,直接惠及农村患者。

云南省明确要求全国药品价格谈判的结果应与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联系起来。从上市之日起,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诊疗需求,按照网络价格或相关政策,优先购买和使用协议药品。对于被列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三个国家的药品谈判,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报销,并进行重点监测,以便在适当的时候衡量和评价新农合运作的影响。

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黑龙江省已将协议药品纳入新农业合作补偿范围。辽宁省已发函要求各地(市)在六月底前将国家药品纳入新农业合作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此外,海南省还将药品使用谈判的权力下放到乡镇卫生中心。经新成立的农业合作机构批准,每个市(县)可确定1~2个卫生中心,按疾病类型付费,不按限定费用医疗政策支付,不包括药品比例。

事实上,在全国谈判开始之前,一些地方已经在探索通过不同形式的保障措施将一些国家的谈判药品纳入当地医疗保险的权利要求。这些省份包括内蒙古、黑龙江、浙江、湖南、广西、西藏、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

行业利益攸关方表示,虽然各地的情况不尽相同,药品都被纳入不同的医疗保险合规报销范围,但在这些省份(地区),乙肝、肺癌患者至少有或将享受到医疗保健政策的红利;当地的探索和实践也证明,要实现国家协商药品和相关医疗保险政策的趋同并不困难和困难,关键是要有责任和真正把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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