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肝移植费用今年起纳入医保

2021-06-21 06:41:32

今年以来,肝脏移植已被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绩效医疗保险”试点项目也被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近日,浙江省人民和社会事务部就大病保险、慢性病保障等社会保障政策为人民谋福利,披露了一条重要消息。

非浙江人也可以享受.

在试点阶段,浙江、浙江四省均设有外科医院。

浙江省在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之初,考虑到肝移植技术的成熟、手术预后、资金支付能力和健康经济状况,肝移植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和长期抗排斥治疗费用均未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近年来,随着我省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保障能力日益增强,肝移植技术也日趋成熟。结合我国肝病大国的实际情况,为了减轻患者负担,浙江省决定以“肝移植”为试点项目,探索以绩效考核为核心的支付方式改革,以鼓励医疗机构合理确定手术指征,控制成本。

作为包容性政策,有两种保护目标,一种是浙江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浙江省户籍患者,另一种是在接受肝移植前已经支付了一年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

目前有4家外科医院处于试点阶段:浙江1所,浙江2所,舒兰(杭州)医院,宁波李慧丽东方医院。试验期为5年,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

30%的人照顾自己

从绩效看医疗保险与医院结算

肝移植按B类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个人护理比例为30%。

肝移植的补偿条件是什么?根据医院和临床专家的建议,肝移植仅限于以下几种指征之一:终末期肝病;无大血管侵犯的肝癌无肝外转移,累积肿瘤直径≤8cm;肝细胞癌无大血管侵犯,累积肿瘤直径>8cm的非肝外转移(AFP水平为≤400 ng/ml,组织学分级为中、高分化)。

肝移植病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除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外,还应当按照履行情况和医疗机构支付。

18岁及以下患者出院时,应结算个人费用,医疗保险按应付费用的70%结算;出院后存活一年的,按应付费用的20%重新结算;出院后活三年的,按应付费用的10%重新结算。

18岁以上的病人出院后,个人费用结算,医疗保险按应付费用的90%结算;出院后存活一年的,医疗保险按应付费用的5%重新结算;出院后存活三年的,再按医疗保险结算。

21种特制药品新列入重病医疗保险。

药品价格下跌20%

对于许多重病患者也有好消息。从今年开始,浙江省已将28种药物,如阿达木单克隆抗体和尼洛替尼纳入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同时,特价包括在重病保险谈判后,一般较全国最低价格大幅下跌,平均下跌20%。这将有效减轻我省重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在列入大病保险的28种药物中,21种是新的,其余7种是更新药品。今后,被保险人将到指定的医院,或在指定的药店购买这些药品,并按处方购买这些药品,以及在不同地方符合报销要求的费用,所有这些都可以列入大病保险金。

这28种昂贵而进口的治疗癌症的药物,又给了许多家庭困难的癌症患者希望,其中包括丙型肝炎治愈率超过90%的药物,鉴于我国丙型肝炎患者多且难以治愈,浙江省已协商确定了几种丙型肝炎新药,将纳入大病医疗保险,为更多患者提供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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